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孩子登記問題

  • 發表人:林義雄
  • 發表時間:103-04-16 10:30

[:我現任老婆,我老婆在2013年6月3日與前夫辦理離婚,老婆和我2013年11月28結婚,而我老婆已經在2014年順利產下小孩,我想請問,民法規定,離婚後懷孕,從離婚日那天開始算,受胎到孩子出生要超過302天,孩子登記可以順利填生父是我,,我想請問,老婆離婚日是2013年6月3日,而我們在2013年11月28日結婚,老婆在2014年4月7日產下小孩,,這樣子有超過302天嗎?,如果有超過302日,孩子出生後我是不是不用做親子鑑定,孩子生父就可以填我的姓名,因為做親子鑑定要花2萬元,如果可以不用做親子鑑定我就不用花這筆錢,請幫忙回答和計算我們是否有超過302天。

  • Re:孩子登記問題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您好,依據民法第1062條規定,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依 台端提供的子女出生日期推算,該子女之受胎期間並無婚姻關係,加上二位已辦理結婚登記,台端可直接來所辦理該子女之出生登記,無需進行親子鑑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