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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修正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修正規範如下:
 
104年9月1日起
 
以親屬身分申請戶籍謄本僅限於配偶及直系血親,(戶長與同
 
 一戶內親屬不受此限)
 
 直系姻親旁系血親,若需申請戶籍謄本請提憑
  委託書需用機關之補正通知書函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戶內寄居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請攜帶該戶戶長身分證印章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