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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自104年9月1日生效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刪除原規定之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3.受委託人。

         104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40430896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