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一)申請資格: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刪除原規定之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3.受委託人。 【104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40430896號令】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
【104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40430896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