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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收養契約後,於裁定確定前自行改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於裁定確定後失效

張○忠與養母於102年6月11日訂定收養契約,法院於同年7月26日裁定認可,同年9月2日確定,而張○忠於同年7月31日申請改從生母姓之時,前揭認可裁
定固尚未確定,故收養關係尚未發生,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亦尚未停止;惟認可裁定確定後,張○忠與養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已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停止,故張○忠於認可裁定確定後僅得從收養者之姓(即「林」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收養契約成立前之「張」姓)。又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
分不喪失。」係適用於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本案情形自不適用之 。
法務部103年1月29日法律字第103035013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