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英文謄本登載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外文姓名應與護照之外文姓名相同

 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應繳交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等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惟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外文姓名登載與護照資料不符,將造成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民眾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