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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無虞認定標 準,應配合基本工資調整

 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自104年7月1日以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準)歸化,檢具「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者,則應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新臺幣3萬8,546元(調整後之基本工資1萬9,273元×2=3萬8,546元)之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