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團聚並通過面談後,不克於30日內來臺辦理者,則可 (1)可申請由駐外館處協助函轉辦理結婚登記,駐外館處應於函內註明『通過面談』。 (2)可於駐外館處辦理授權書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3)由國人於通過面談後30日內獨自返臺辦理登記。
(3)由國人於通過面談後30日內獨自返臺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