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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辦理。

 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補證應屬行政程序法不得授權事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宜委任他人辦理。(戶籍法第60條第1項及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