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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登記宣導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後,生存之他方依上開民法規定,即為當然之親權人,應於他方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如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以書面催告當事人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請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辦理逕為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