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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想請問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 發表人:鄧小姐
  • 發表時間:106-05-03 10:20

我想請問
我在去年10月11月離婚,今年2月才把戶籍遷回來
我想請問我在今年3月底4月懷孕了
那我如果在今年小孩出生還需要驗dna嗎?小孩算前夫嗎?

  • Re:想請問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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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留言所詢問題,應自新生兒出生日回溯計算,依照離婚日期105年10月11日計算,出生日期在106年4月9日(含當日)前出生之子女屬前夫(21+30+31+31+28+31+9=181),4月10日以後出生者,子女受胎期間如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