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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英文謄本申辦須知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但寄居人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3.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4.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5.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規費
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注意事項: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為原則,其他記事亦得申請節錄。改名記事欲譯出者,需提供改名前之姓名譯音。
如有需要查詢中文譯音請參考台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英譯謄本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