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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措施:指定結婚登記日與生育獎勵金宣導

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日前父或母於設籍臺南市滿6個月,產婦生產之第1名、第2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第3名、第4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第5名以後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