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終止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委託監護疑義解釋

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委託監護,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其成立內容並非停止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爰母在委託期間得否仍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與義務或逕行終止委託監護事項,不必再經調解或裁判之程序,殆有疑義。
案經內政部函詢法務部復略以:「……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依該條規範意旨,受委託人只是輔助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因此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不因法院調解成立委託監護而影響其行使,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一種,因此行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又行使親權之父母於法院調解成立後終止其委託監護,既屬法院調解成立後事實狀態之變更,並非調解成立之既判力所及,不生牴觸既判力之問題。」

依據:103.5.26中市民戶字第103001948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