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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

 

 

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 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