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旅外國人可線上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旅外國人線上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國籍證明法規依據(法規查詢網址:http://www.ris.gov.tw/zh_TW/96)
(一)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二)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二、申請人
(一)線上申請國籍證明之對象係針對僑居國外之國人,以本人為申請人。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三、提憑證件
(一)線上申請應上傳影像檔案:
1、已簽妥姓名之申請書。
2、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
3、本人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相片規格應符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4、未成年人另應上傳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及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至駐外館處具領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應提憑證件:
1、已簽妥姓名之申請書正本。
2、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3、與上傳之相片影像檔相同相片,相片規格應符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4、規費(中華民國國籍證明1張新臺幣1,000元或美金30元或日幣3,300元)。
5、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法定代理人應提憑身分證明及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步驟:
(一)線上申請
1、申請人先自線上登打申請書,登打完成送出後,列印申請書並簽名。
2、已簽完名之申請書連同護照、相片等附繳證件掃描或以相機拍照影像檔上傳本作業系統(影像須清晰或可辨識為要件)。
3、線上送出後系統將提供一組案件號碼,申請人自行列印作為申請單據備用,24小時內申請人仍得進行資料修正及上傳附繳證件,但填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取件駐外館處、密碼、第一組電子郵件資料不可修改,請謹慎填寫。
4、申請案逾24小時後,即進入審核作業,填寫之資料如須修改或有疑義,應以電子郵件,敘明案件編號、申請人基本資料,以電子郵件通知內政部(內政部郵件地址moi5490@moi.gov.tw),內政部接獲後,將以電子郵件回復處理結果。
5、申請案經內政部審核須補正者,內政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線上進行補正。
6、內政部審核完成申請案前(以內政部尚未寄發許可、退件、駁回通知之電子郵件為準),申請人可線上撤回國籍證明申請案,內政部接獲申請人撤回申請案後,將以電子郵件回復處理結果。
(二)申請人至駐外館處領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1、線上申請中華民國國國籍證明經內政部同意後,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將由內政部函送外交部轉申請人指定之駐外館處,申請人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應於接獲駐外館處通知30日內,至駐外館處領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2、駐外館處人別確認及核對相關文件正本無誤後,申請人領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五、注意事項:
(一)請您務必隨時接收您的電子郵件,以利內政部及駐外館處通知辦理進度情形。
(二)如您不使用線上申請國籍證明,您仍可依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3點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將您的申請案件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核發。
(三)申請書下載時須裝有Adobe Reader軟體。
(四)上傳之附繳證件檔案格式限為jpg、gif、bmp、png、pdf檔。
(五)進行線上申請國籍證明前請詳閱「旅外國人線上申請國籍證明流程表」及「旅外國人線上申請國籍證明申請書填寫說明」。

 

 

 
 
 
 
 
 
 
 
 
 
 
 
 
 
 
旅外國人線上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基本資料欄

 

(一)中文姓名
1.    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依戶籍登記姓名填寫。
2.    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請依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姓名填寫。
(二)英文姓名
請依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英文姓名填寫(請用英文大寫字母)。
(三)出生地
1. 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依戶籍登記出生地點選。
2. 國內未設有戶籍者或戶籍資料未登記出生地者:
(1)在國內出生:請依戶籍法規定,以本人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點選。
(2)在國外出生,以本人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點選。如美國、日本。
3. 如下拉選單內查無您的出生地,請自行於欄位內填寫。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於國內(曾)設有戶籍且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請依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項資料填寫後不可修改。
(五)護照號碼
請依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填寫。
(六)國內戶籍地址(中文
國內(曾)設有戶籍者,請依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填寫最後設籍之戶籍地址。
(七)國外住居所(英文)
請用英文大寫字母填寫,申請人住居所所屬之國家名,務必填寫。
(八)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原因(申請人請依選單勾選)
1.   □外國籍人之配偶。
2.   □申請外國專利權。
3.   □至外國留學或應聘。
4.   □其他:(請依申請原因填寫)。
(九)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被監護者始須填寫本欄):
1.   未成年人之父母雙方。
2.   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父或母(應同時檢具由父或母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證明文件)。
3.   監護人(應同時檢具由該監護人監護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人國外聯絡電話
請填寫國外聯絡電話,駐外館處如有需求,以利與您聯絡。
(十一)申請人國外通訊地址
請填寫國外通訊地址,駐外館處如有需求,以利與您聯絡。
(十二)國內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如國內有可聯絡之親友、家屬,請留下國內聯絡人資料,申請案件如有疑義,將能協助內政部與您聯絡,以利案件進行。
(十三)申請張數
請依需求填寫所需申請張數,國籍證明每張規費新臺幣1,000元或美金30元或日幣3,300元。如申請2張,規費為新臺幣2,000元或美金60元或日幣6,600元,以此類推。
(十四)連絡用電子信箱
1.   請確實填寫1組以上電子信箱,並請隨時注意您的信箱有無來信,以利內政部及駐外館處通知辦理進度情形。
2.   申請案經送出後,第1組電子信箱資料不可修改。
(十五)領取國籍證明之駐外館處
1. 請審慎點選,點選送出後本項資料不可修改,以利申請案件進行。
2.   駐外館處請參考外交部網站
(十六)密碼設定:
1.   請設定8碼英數字組合密碼,務請記住您所設定之密碼,如進行資料修改、補正作業及撤銷申請案等,皆應輸入本項密碼。
2.   申請案經送出後,本項資料不可修改。
 

 

三、附繳證件欄

 

(一)已簽名完成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書。
請申請人先自線上登打申請書,並將申請書列印後簽名上傳。
(二)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
請將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封面頁、護照基本資料頁)影像上傳。
(三)相片
請將相片影像上傳,俾利內政部製發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相片規格應符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四)證書規費
毋庸上傳,請於向駐外館處領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請一併繳交,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或美金30元或日幣3,300元。
(五)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1.         申請人如有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得將影像上傳作為佐證資料。
2.         未成年人應以父母雙方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檢附父母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如以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父或母為申請人時,除檢具父、母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外,應同時檢具由父或母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證明文件;如以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應同時檢具由該監護人監護之證明文件。
 
 
 
 
 
 
 
 

 

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規格如下:(相片樣張登載內政部網站:http://www.ris.gov.tw
一、2年之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
三、對焦須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須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九、須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須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須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二)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附件:相片大小尺寸           附註:

 

一、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朵;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