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欲預約於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於至少3日前(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向本所提出申請預約結婚登記,並於預約結婚當日雙方當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辦理結婚登記請備妥下列證件:
1、雙方之戶口名簿;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最近二年內所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各1張(如不想更換身分證上相片得不準備);
5、結婚書約或結婚證書;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