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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設籍之役齡男子,應於設籍屆滿1年時履行兵役義務

          [戶籍與兵役]  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役齡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原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歸化我國國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申請定居或初次設籍(或曾設有戶籍),役齡期間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相關法規]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  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在臺設籍男子如有兵役相關問題,可逕洽內政部役政署(049-2394447)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