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修正規範如下: 自104年9月1日起, ★以親屬身分申請戶籍謄本僅限於配偶及直系血親,(戶長與同 一戶內親屬不受此限)。 直系姻親及旁系血親,若需申請戶籍謄本請提憑 委託書、需用機關之補正通知書函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戶內寄居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請攜帶該戶戶長身分證、印章或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