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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係事實行為,切勿虛報遷徙以免受罰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76條:「申請 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 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