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爰逾期辦理戶籍登記,如有正當理由得不予裁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因應目前國內 疫情嚴峻,持續有本土病例出現,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自 即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對於國人 外出、活動、大眾運輸實施相關限制措施,基於防疫特殊考 量,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對於申辦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 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且仍於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可 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得依上揭戶籍 法規定「正當理由」之意旨,不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