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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修正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修正規定:【新修正條文自104年9月1日生效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刪除原規定之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增列但書規定】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