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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是政府機關中與民眾接觸互動最多的基層單位,是政府一切施政的基礎,所以戶政有「庶政之母」之稱。

戶籍作業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更為政府施政重要指標,如何精益求精,是我們必須堅持努力的目標,麻豆區戶政所將繼續朝「合法簡政、便民效率」方向前進,以達成為民服務的最終理想。

  • 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沿革:


壹、行政區域沿革:


一、麻豆地區早期為西拉雅平埔族麻荳社聚落之所在,荷據時期的文獻與地圖就以『Mattau』來稱呼,明鄭時期的地圖標記為【麻荳番社】,都是由平埔語直接音譯而來。而Mattau在平埔語中原意是為『眼睛』,在此則有【中央地方】的意思。
二、麻豆轄區在明鄭時期隸屬於天興縣開化里蔴荳社,清朝據台初期則隸屬於台灣府諸羅縣,後於乾隆52年改諸羅縣為嘉義縣設蔴荳保,光緒13年台灣獨立設省將台灣府改為台南府,蔴荳保改稱為蔴荳堡。
三、日本佔據台灣之後於明治39年(民前6年、西元1906年)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時,麻豆地區屬塩水港廳蔴荳支廳蔴荳堡。在明治42年 (民前3年、西元1909年)由塩水港廳改制歸屬臺南廳。大正9年(民國九年、西元1920年)10月1日由臺南廳改制為臺南州曾文郡麻豆街,原屬於麻豆堡之西庄(東庄)部落移出由交由臺南州曾文郡官田庄管轄,並將原屬臺南廳佳里興堡所轄之海埔庄、港仔尾庄、麻荳口庄3個部落併入麻豆街,其行政區域管轄麻豆、北勢寮、溝仔墘、寮仔廍、埤頭、大山腳、海埔、港仔尾、麻豆口、安業、謝厝寮、磚仔井等12個部落。
四、台灣光復後麻豆地區設立為麻豆鎮,行政區域隸屬於台南縣曾文區,在民國35年初次設籍登記之行政區域包括榖興等29里(民國39年行政區域撤改曾文區為台南縣麻豆鎮)。民國43年11月22日全鎮29里門牌整編。民國78年5月1日晉江里、油車里、南勢里、興農里行政區域鄰別調整,民國84年5月1日中興里、埤頭里、麻口里、磚井里行政區域鄰別調整。民國84年5月1日中興里、興農里、大埕里、小埤里、東角里、晉江里、南勢里、油車里、巷口里、北勢里、新建里門牌整編。
五、麻豆區地區面積為53.974平方公里,目前行政區域合計為29里、392鄰、一萬五千餘戶,本區人口數為四萬五千餘人。

六、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縣與臺南市合併升格直轄市為臺南市,本鎮改制為臺南市麻豆區。


 


貳、行政組織沿革:



一、日本於光緒21年(西元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因馬關條約之故,而在同年6月派兵於現在台北縣塩寮海岸登陸攻佔台北城,開啟統治台灣五十年的一頁歷史。日本據台歷經十年動盪鎮壓之後,於明治38年(民前7年、西元1905年)10月1日舉行台灣全島戶口清查工作,遂於明治39年(民前6年、西元1906年)1月15日,建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登記採取戶警合一之管理方式,藉由戶口巡查制度管制人民之遷徙活動,並以戶稅為基礎延伸其殖民地經濟動脈,一舉奠定其統治台灣之起始根基。
二、民國34年台灣光復初期,戶籍業務仍沿襲日據時期體制由警察機關接管,後於民國35年4月改隸屬於麻豆鎮公所管轄,並在同年五月實施戶口清查工作,而於同年10月1日辦理台灣光復後初次設籍登記工作。民國40年在麻豆鎮公所成立戶籍課專責戶政業務,並於轄區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立戶籍登記處,至民國45年裁撤戶籍登記申報處,統一集中在麻豆鎮公所戶籍課辦理戶籍登記業務。
三、時局因動員戡亂時期之故,於民國58年7月1日試辦戶警合一成立麻豆鎮戶政事務所,至民國62年7月17日修正戶籍法實施戶警合一,改隸警政機關由台南縣警察局管轄。後在民國80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於民國81年6月29日配合修正戶籍法,戶政業務順應民主潮流採取戶警分立體制,自民國81年7月1日回歸民政機關;棣屬於台南縣政府管轄。

四、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縣與臺南市合併升格直轄市,本所改制為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

五、民國106年7月3日臺南市政府為整合戶政業務人力資源,擴大服務效能,達到簡政便民之功,麻豆區戶政事務所與下營區戶政事務所整併,麻豆區戶政事務所更名為麻豆戶政事務所麻豆辦公處,下營區戶政事務所更名為麻豆戶政事務所下營辦公處。

六、107年1月29日及107年4月30日里鄰調整,麻豆區原29里392鄰調整為20里239鄰;下營區原15里271鄰調整為12里167鄰。


光復前之臺灣戶政
康熙22年台灣歸清版圖,翌年,清延從施琅疏議,將台灣置為一府三縣,戶政設施,歸由府縣掌管,下設保甲。保甲制之戶籍,係以甲、保冊及門牌為基礎,關於戶口之登記及門牌之編製,均屬甲長之職務。
日人佔臺之初,即已注意戶口調查,惟戶政制度迭有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
(一)
戶籍由警察官或憲兵隊編製,內容記載戶主及家屬姓名、年齡、稱謂等項。
(二) 戶籍不分本籍或寄籍,均依本人之居住地為標準編製。
(三) 戶籍以一戶為一單位,每一街庄(鄉鎮)編訂一冊。    
(四) 各街庄總理(鄉鎮長)應隨時巡視轄內,如有戶口異動,應負責報告,並為之訂正。
二、 明治36年復以第104號訓令制定戶口調查規定,以當時地方秩序比較安全,故將戶籍業務統交警察辦理,不再由憲兵負責,戶口調查事務由巡查,巡查補負責,戶口申報改由保正甲長及居民本人負責,其要點如次:
(一) 調查各戶現在者之身份、職業、及異動情形,並視察其性行及生計狀況。
(二) 戶口調查事務由巡查,巡查補負責辦理。
(三) 共同生活者視為一戶。
(四) 由保正甲長或本人申報,或由其他方法得知戶口異動時可經實查後將戶口調查簿予以訂正。
三、 明治38年6月以府令第39號訂定於同年10月1日舉行全島大規模戶口調查,同年12月以府令第93號頒佈戶口規則,翌年1月15日施行。

戶口規則之規定,兼採現住主義與本籍主義,以本島人之主要住所為其本居,在其本居地之戶口調查簿無論其人是否現住,其家屬全部均予記載,且雖非家屬而同居者,亦另用一紙謄明編附該戶戶口調查簿之後,故本籍主義可以達到而現住主義亦可兼顧。此種戶口調查簿本為警察之帳簿,但當時臺灣並無別種戶籍,故身分證明亦以此戶口調查簿為根據。

戶口規則中規定,戶口如有異動,戶口調查簿之修正根據申報與實查并行,人民身份如有異動,如未申報,警察官得依戶口審查為之訂正,故身份異動記載均無遺漏,調查簿內容之完備,殆為日本內地所不及。

上述戶口調查簿雖可藉以明白人民之身份關係,但戶口規則為警察法規之一種,故依法律上解析,臺灣尚無戶籍。至昭和7年11月始以第二號律令規定:「關於本島人之戶籍,暫依臺灣總督之規定。」 基於律令而發之昭和8年府令第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本島人之戶籍暫依戶口規則之規定。」於是向為警察法規之戶口規則,遂成為戶籍法令。本島人之本居地之戶口調查簿視 同戶籍,從此以後本島人始有正式戶籍。